发文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日期 : 1994.08.31
生效日期 : 1995.01.01
时效性 : 已被订正
文号 : 主席令第三十二号
主席令第三十二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度的审计监督,守护国度财政经济秩序,推进廉政建设,保险国民经济健全发展,凭据宪法,造订本法。
第二条 国度尝试审计监督造度。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处所人民当局设立审计机关。
国务院各部门和处所各级人民当拘陌其各部门的财政出入,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政出入,以及其他遵循本律例定该当接受审计的财政出入、财政出入,遵循本律例定接受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对前款所列财政出入或者财政出入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条 审计机关遵循司律例定的权柄和法式,进行审计监督。
第四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处所人民当局该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出入的审计工作汇报。
第五条 审计机关遵循司律例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集体和幼我的过问。
第六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该当客观公正,疑神疑鬼,清廉奉公,守旧奥秘。
第二章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
第七条 国务院设立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辅导下,主管全国的审计工作。审计长是审计署的行政首长。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视注设区的视注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视注市辖区的人民当局的审计机关,别离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辅导下,掌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审计工作。
第九条 处所各级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当局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掌管并汇报工作,审计业务以上级审计机关辅导为主。
第十条 审计机关凭据工作必要,能够在其审计管辖领域内派出审计特派员。
审计特派员凭据审计机关的授权,依法进行审计工作。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推广职责所必须的经费,该当列入财政预算,由本级人民当局予以保障。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该当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元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该当回避。
第十四条 审计人员对其在执行职务中知悉的国度奥秘和被审计单元的贸易奥秘,负有保密的使命。
第十五条 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司法;。
任何组织和幼我不得回绝、故障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得进攻报仇审计人员。
审计机关掌管人遵循法定法式任免。审计机关掌管人没有违法失职或者其他不切合任职前提的情况的,不得轻易撤换。
第三章 审计机关职责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元)和下级当局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预算表资金的治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七条 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辅导下,对中央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国务院总理提出审计了局汇报。
处所各级审计机关别离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辅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本级人民当局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了局汇报。
第十八条 审计署对中央银行的财政出入,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对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对国度的事业组织的财政出入,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一条 审计机关对与国计民生有沉大关系的国有企业、接受财政补助较多或者吃亏数额较大的国有企业,以及国务院和本级处所人民当局指定的其他国有企业,该当有打算地定期进行审计。
第二十二条 对国有资产占控股职位或者主导职位的企业的审计监督,由国务院划定。
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对国度建设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关对当部门门治理的和社会集体受当局委托治理的社会保险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政出入,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五条 审计机关对国际组织和表国当局增援、贷款子主张财政出入,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六条 除本律例定的审计事项表,审计机关对其他司法、行政律例划定该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事项,遵循本法和有关司法、行政律例的划定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七条 审计机关有权对与国度财政出入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处所、部门、单元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本级人民当局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汇报审计调查了局。
第二十八条 审计机关凭据被审计单元的财政、财政从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治理关系,确定审计管辖领域。
审计机关之间对审计管辖领域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审计机关确定。
上级审计机关能够将其审计管辖领域内的本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至第二十五条划定的审计事项,授权下级审计机关进行审计;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审计管辖领域内的沉大审计事项,能够直接进行审计,但是该当预防不用要的沉复审计。
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各部门和处所人民当局各部门、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该当依照国度有关划定成立健全内部审计造度。各部门、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内部审计,该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领导和监督。
第三十条 对依法独立进行社会审计的机构的领导、监督、治理,遵循有关司法和国务院的划定执行。
第四章 审计机关权限
第三十一条 审计机关有官僚求被审计单元依照划定报送预算或者财政出入打算、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政汇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汇报,以及其他与财政出入或者财政出入有关的资料,被审计单元不得回绝、迟延、谎报。
第三十二条 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查抄被审计单元的管帐凭证、管帐帐簿、管帐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政出入或者财政出入有关的资料和资产,被审计单元不得回绝。
第三十三条 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元和幼我进行调查,并获得有关证明资料。有关单元和幼我该当支持、协助审计机关工作,如实向审计机关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资料。
第三十四条 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被审计单元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管帐凭证、管帐帐簿、管帐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政出入或者财政出入有关的资料,不得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度划定获得的资产。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元在进行的违反国度划定的财政出入、财政出入行为,有权予以造止;造止无效的,经县级以上审计机关掌管人核准,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赋予违反国度划定的财政出入、财政出入行为直接有关的款子,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采取该项措施不得影响被审计单元合法的业务活动和出产经营活动。
第三十五条 审计机关以为被审计单元所执行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政出入、财政出入的划定与司法、行政律例相抵触的,该当建议有关主管部门纠正;有关主管部门不予纠正的,审计机关该当提请有权处置的机关依法处置。
第三十六条 审计机关能够向当局有关部门传递或者向社会颁布审计了局。
审计机关传递或者颁布审计了局,该当依法守旧国度奥秘和被审计单元的贸易奥秘,遵守国务院的有关划定。
第五章 审计法式
第三十七条 审计机关凭据审计项目打算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并该当在执行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元投递审计通知书。
被审计单元该当共同审计机关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前提。
第三十八条 审计人员通过审查管帐凭证、管帐帐簿、管帐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查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元和幼我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获得证明资料。
审计人员向有关单元和幼我进行调查时,该当出示审计人员的工作证件和审计通知书副本。
第三十九条 审计组对审计事项执行审计后,该当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汇报。审计汇报报送审计机关前,应倒伧求被审计单元的定见。被审计单元该当自接到审计汇报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书面定见送交审计组或者审计机关。
第四十条 审计机关鉴定审计汇报,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定见书;对违反国度划定的财政出入、财政出入行为,必要依法赐与处置、处罚的,在法定权柄领域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置、处罚定见。
审计机关该当自收到审计汇报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审计定见书和审计决定投递被审计单元和有关单元。
审计决定自投递之日起生效。
第六章 司法责任
第四十一条 被审计单元违反本律例定,回绝或者迟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回绝、故障查抄的,审计机关责令更正,能够传递品评,赐与忠告;拒不更正的,依法查究责任。
第四十二条 审计机关发现被审计单元违反本律例定,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管帐凭证、管帐帐簿、管帐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政出入或者财政出入有关的资料的,有权予以造止。
被审计单元有前款所列行为,审计机关以为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该当赐与行政处罚的,该当提出赐与行政处罚的建议,被审计单元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该当依法实时作出决定;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查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被审计单元违反本律例定,转移、隐匿违法获得的资产的,审计机关、人民当局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权柄领域内有权予以造止,或者申请法院采取保全措施。
被审计单元有前款所列行为,审计机关以为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该当赐与行政处罚的,该当提出赐与行政处罚的建议,被审计单元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该当依法实时作出决定;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查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元)和下级当局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度划定的财政出入行为,审计机关、人民当局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权柄领域内,遵循司法、行政律例的划定作出处置。
第四十五条 对被审计单元违反国度划定的财政出入行为,审计机关、人民当局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权柄领域内,遵循司法、行政律例的划定,责令期限缴纳该当上缴的收入,期限退还违法所得,期限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以及采取其他纠正措施,并可依法赐与处罚。
第四十六条 对被审计单元违反国度划定的财政出入、财政出入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审计机关以为依法该当赐与行政处罚的,该当提出赐与行政处罚的建议,被审计单元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该当依法实时作出决定。
第四十七条 被审计单元的财政出入、财政出入违反司法、行政律例的划定,组成犯罪的,依法查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报仇陷害审计人员,组成犯罪的,依法查究刑事责任;不组成犯罪的,赐与行政处罚。
第四十九条 审计人员滥用权柄、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组成犯罪的,依法查究刑事责任;不组成犯罪的,赐与行政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审计工作的划定,由中央军事委员会凭据本法造订。
第五十一条 本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1988年11月30日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同时废止。